第二十二條餐飲經營單位將經營場所出租給其他生產經營單位的,應當與承租單位簽訂安全生產管理協議,明確各自的安全生產管理職責。
餐飲經營單位對各承租單位的安全生產工作統一協調、管理。
第二十三條營業區域內實際容納的消費者人數不得超過最大容納人數。
最大容納人數按照營業區域面積計算,人均不得小于1.4平方米。
第二十四條當接近最大容納人數或者人員相對聚集時,餐飲經營單位應當采取有效的控制和疏散措施,確保安全。
第二十五條餐飲經營單位操作間的集煙罩和煙道入口處1米范圍內,應當每日進行清洗。中餐操作間的排油煙管道應當每60日至少清理1次,清理應當做好記錄。
第二十六條餐飲經營單位使用、儲存的危險物品,應當單獨存放,專人管理。
第二十七條餐飲經營單位不得為消費者提供標定重量超過5千克的液化石油氣瓶作為用餐火源;服務人員應當安全使用液化石油氣瓶。
操作間使用液化石油氣的,灶具與氣瓶之間的凈距離不得小于0.5米,灶具與氣瓶連接的軟管長度不得超過2米。軟管應當經常檢查,定期更換。
第二十八條餐飲經營單位使用和備用的液化石油氣瓶標定總重量超過100千克或者氣瓶總數超過30瓶的,應當按照有關規定設置氣瓶間。
高層建筑內的餐飲經營單位不得使用瓶裝液化石油氣。
第二十九條營業區域設置在地下的餐飲經營單位,應當遵守下列規定:
(一)不得設置在地下2層以下;
(二)不得使用液化石油氣,不得儲存危險物品;
(三)疏散通道長度超過40米或者超過20米且無自然通風的,應當安裝機械排煙設施。
第三十條餐飲經營單位應當制定生產安全事故應急救援預案。應急救援預案應當包括應急救援組織、危險目標、啟動程序、緊急處置措施等內容。
應急救援預案應當每半年至少演練1次,并做好記錄。
第三十一條餐飲經營單位的有關負責人應當掌握應急救援預案的全部內容;其他人員應當能夠熟練使用消防器材,了解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以及本崗位的應急救援職責。
第三十二條餐飲經營單位應當設置能夠覆蓋全部營業區域的應急廣播,并能夠使用中英文兩種語言播放。
第三十三條餐飲經營單位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后,應當迅速啟動應急救援預案,采取有效措施,組織人員疏散,防止事故擴大,并按照國家和本市有關規定及時、如實報告公安、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商務等有關部門。
第三十四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發現餐飲經營單位存在安全生產問題,屬于行業監督管理或者專項監督管理職責的,應當及時以書面形式督促有關部門處理。
第三十五條餐飲經營單位違反本規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務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并按照下列規定給予行政處罰:
(一)未建立安全生產例會制度或者未制定安全生產措施的,處5000元以上1萬元以下罰款;
(二)未建立生產安全事故隱患排查制度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三)未按時清理排油煙管道的,處5000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
(四)未設置能夠覆蓋全部營業區域的應急廣播或者不能使用中英文兩種語言播放的,處5000元以上2萬元以下罰款。
第三十六條違反本規定,按照安全生產、消防、特種設備安全等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應當給予行政處罰的,由有關部門依法處罰。
第三十七條本規定自2007年4月1日起施行。
第三十二條 食品生產加工、餐飲服務企業和單位食堂,應當按照本市有關規范對集煙罩、排油煙管道等集排油煙設施進行清洗。
第八十六條 食品生產加工、餐飲服務企業和有食堂的單位未按照本市排油煙管道清洗規范對集煙罩、排油煙管道等集排油煙設施進行清洗的,責令改正,可處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造成火災的,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